为确保建筑灭火器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应及时解决以下问题:
1.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时,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将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纳入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其他单位在购买灭火器时,应申请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本单位使用场所的性质,确定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及数量。
2.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尤其是岗位责任人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单位还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
3.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并且对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定,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手提式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6年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8年的,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距出厂日期满10年的,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2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加强对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内容,并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对缺少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重新申报。要将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重点对灭火器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哈龙灭火器替代、完好有效情况、单位落实防火检查、培训和演练情况以及员工掌握灭火器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灭火器生产、经销、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灭火器生产、经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使用单位正确合理地选用、配置适合本场所的灭火器。